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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取得稅法規定所得項目收入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而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當單位為個人負擔個人所得稅時,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規定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款的,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換算為應稅所得稅額計算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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