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減持企業所得稅政策發布!

2017-08-03 09:55 來源:網友分享
3635
按規定,轉讓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限售股減持企業所得稅政策發布具體內容如下。

限售股減持企業所得稅政策發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的規定:轉讓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業(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1、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其企業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2)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納稅后,其余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

2、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依照本條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從上述規定來看,我國稅法對于企業轉讓限售股所得稅的處理是——計入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對于企業代個人持有限售股的特殊情形,其轉讓收入在企業層面納稅后,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從而避免了雙重納稅。同時,在處理上述代持情形時,還規定了“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對于企業轉讓自己實際持有的限售股則沒有此項規定。因此,企業轉讓自己實際持有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而企業所得稅能否適用核定征收則需要依據其他的稅法規定。

限售股減持企業所得稅政策發布,以上的財會信息由會計學堂整理播報,請關注本網,更多的政策法規一一為你呈現。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