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成本】
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教材例5-3】因乙公司創立的商標已有較好的聲譽,甲公司預計使用乙公司商標后可使其未來利潤增長30%。為此,甲公司與乙公司協議商定,乙公司以其商標權投資于甲公司,雙方協議價格(等于公允價值)為500萬元,甲公司另支付印花稅等相關稅費2萬元,款項已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該商標權的初始計量,應當以取得時的成本為基礎。取得時的成本為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500萬元,加上支付的相關稅費2萬元。
甲公司接受乙公司作為投資的商標權的成本=500+2=502(萬元)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無形資產——商標權 5 020 000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 5 000 000
銀行存款 20 000
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本書“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并”章節的有關規定確定。
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
但下列情況除外: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業外購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價款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處理。
企業改變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權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時,應將其賬面價值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提示】土地使用權可能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可能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也可能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還可能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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