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計入年應稅銷售額的有哪些?
一般納稅人登記的“年應稅銷售額”都包括什么?
根據《國家稅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局令第43號 ):“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三個例子解析“年應稅銷售額”避免四個理解誤區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以下簡稱《公告》)。本文就上述文件中“年應稅銷售額”的幾個實務理解誤區進行討論。

誤區一:
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不算在經營期內
《辦法》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公告》規定,所稱“經營期”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例1:某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自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其中2018年第三季度未取得銷售收入,除《辦法》第四條規定外,也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誤區二:
“納稅申報銷售額”不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
《辦法》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公告》規定,“納稅申報銷售額”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
誤區三:
“稽查查補銷售額”應追溯稅款所屬期(月份或季度)銷售額
《公告》規定,“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例2:某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提供鑒證咨詢服務,不考慮其他情況,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應稅銷售額460萬元,稅務機關在2018年第四季度對該企業進行稽查,查補2017年度銷售額50萬元。上述“稽查查補銷售額”50萬元不計入2017年度,應該計入2018年第四季度。則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應稅銷售額為510萬元,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的標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誤區四:
納稅人所有的銷項額度應計入年應稅銷售額
《辦法》規定,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例3:某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提供住宿服務,不考慮其他情況,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應稅銷售額600萬元,包括在2018年三季度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180萬元。這180萬元屬于“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應計入年應稅銷售額。因此,該企業自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應稅銷售額應為420萬元,未超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可以不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應計入年應稅銷售額的有哪些?上文介紹了一般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有哪些,以及不能計入年應稅銷售額的四個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還有疑問的,可以倆會計學堂官網咨詢我們的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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