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業務的所得稅處理及申報表的填報怎么做

2019-05-14 11:2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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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經常跟銀行打交道的,許多經濟支出也會利用銀行進行結算,每個月也需要對銀行賬戶進行清算處理。在清算時候要對所得稅進行申報,填寫相關表格。清算業務的所得稅處理及申報表的填報怎么做?

 清算業務的所得稅處理及申報表的填報怎么做

  企業所得稅清算的主體

  根據財稅[2009]60號文件,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

  一是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是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業務不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被合并、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清算程序及涉稅分析

  (一)關于清算程序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進行清算的企業應按照以下7個步驟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是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處置資產,包括收回應收賬款、變賣非貨幣資產等,其中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作壞賬處理,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扣除損失。

  五是清償債務,公司財產(不包括擔保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即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六是分配剩余財產,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清償債務后有余額的,按照出資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資者分配剩余財產,分配剩余財產應視同對外銷售,并確認隱含的所得或損失。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七是制作清算報告,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二)清算所得的計算從清算程序看,清算過程就是在企業出現解散事由后對清算資產進行處置、分配,最終了結企業的一切債權、債務的過程。計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計算全部資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所得以及了結一切債權、債務所產生的所得或損失。此外,企業進行清算,即表明已終止持續經營,是企業存在的最后一個過程。因此在計算清算所得時,還要考慮清算前企業尚未確認的遞延收益、尚未在稅前扣除的待攤費用、已在稅前扣除而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費用、商譽的扣除以及尚未超過彌補期限的虧損等問題。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計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資產處置所得-清算費用 確實無法償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債權損失 尚未確認的遞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稅前允許扣除的待攤支出 已在稅前扣除而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支出-商譽-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其中,全部資產處置所得=資產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資產計稅基礎-稅前允許的稅金及附加。稅前允許的稅金及附加,是指處置資產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計算清算所得時應注意以下3個問題。

  一是企業終止持續經營,應把清算期間作為獨立的一個納稅年度;

  二是計算清算所得時應視同資產隱含的所得或損失已實現;

  三是計算清算所得時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三)清算所得稅的計算清算所得稅等于清算所得額乘以25%稅率。由于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在計算清算所得稅時應注意以下與優惠政策有關的問題。

  第一,清算過程中處置一切資產產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技術轉讓所得,稅法規定轉讓所得50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減半征稅,如果在清算過程中涉及技術轉讓轉讓業務是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但在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符合免稅條件的股息、紅利等免稅收入,仍應按稅法規定享受免稅待遇,取得的不征稅收入也不計入清算所得,因為這兩項收入不屬于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業在定期減免稅期間發生清算業務也不能享受減免稅待遇,即使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以及適用過渡優惠稅率的納稅人發生清算業務,計算清算所得稅時也不能適用15%、20%或其他優惠稅率,而應一律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三,清算企業在清算前,因購買國產設備應享受的抵免稅額或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稅額尚未執行到期的,應允許納稅人從清算所得稅額中減去上述應享受的抵免稅額。因為投資抵免稅額不是在清算過程中產生的,而屬于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應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因此應允許其在清算過程中享受。

  第四,創業投資企業在清算前,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符合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相關規定的,其投資額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應允許創業投資企業將其余額抵扣清算所得。

 清算業務的所得稅處理及申報表的填報怎么做

  可供分配剩余財產的稅務處理

  可供分配剩余財產,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并清償企業債務后的余額。可供分配剩余財產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清算企業股東分回剩余財產計稅基礎的確定及所得稅處理兩個問題。由于清算企業已按稅法規定確認了可供分配剩余財產的轉讓所得,因此依據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因股東身份不同(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中國公民、外籍個人)分回剩余財產的所得稅處理不同。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清算企業股東為居民企業的,其分得剩余資產的金額,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需要說明的是,如屬于股東投資轉讓損失,只有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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