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的特殊核算有哪些
在委托收款業務中我們也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付款人無款支付,因為不像托收承付一樣對收付款單位有限制,一些信譽不好的企業時常會出現這種情況。當銀行在辦理劃款時,遇到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全部款項的,銀行會在委托收款憑證和收到委托收款憑證登記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無款支付”字樣,將相關憑證郵寄收款人開戶行。而收款人開戶行則會銷記發出委托收款憑證登記簿。將相關證明退給收款人。
還有一種情況是付款人拒絕付款,付款人為單位的,銀行在付款人簽收日的次日起3天內收到拒絕付款理由書后,會在委托收款憑證和收到委托收款憑證登記簿備注欄注明“拒絕付款”字樣。而收款人開戶行會注明“拒絕付款”字樣,銷記發出委托收款憑證登記簿。然后將第四、五聯委托收款憑證及有關債務證明和第四聯拒付理由書一并退給收款人。

知識擴展
委托收款辦理流程
委托收款
1、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填寫郵劃委托收款憑證或電劃委托收款憑證并簽章。將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一起提交收款人開戶行。
2、審查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將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寄交付款人開戶行辦理委托收款。
付款
1、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3日內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2、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按照有關辦法規定,債務證明留存付款人開戶銀行的,應將其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項通知書郵寄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拒絕付款
1、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
2、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3、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付款人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證明、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并寄給被委托銀行(收款人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人。
以上是關于“委托收款的特殊核算有哪些”的相關內容,通過學習,相信您對委托收款這樣的結算方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還有什么會計方面的問題,可以在線咨詢會計學堂的老師。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