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方式建造固定資產領用原材料分錄?
領用工程物資時,
借:在建工程
貸:工程物資
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原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生產的商品時,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自營工程發生的其他費用(如分配工程人員工資等),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或者應付職工薪酬
自營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按其成本,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自營方式建造固定資產相關財稅處理
企業如有以自營方式建造固定資產,其成本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
(1)企業為建造固定資產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用于生產設備的工程物資,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及毀損,減去殘料價值以及保險公司、過失人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盤盈的工程物資或處置凈收益,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發生的工程物資盤盈、盤虧、報廢、毀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3)建造固定資產領用工程物資、原材料或庫存商品,應按其實際成本轉入所建工程成本。自營方式建造固定資產應負擔的職工薪酬、輔助生產部門為之提供的水、電、修理、運輸等勞務,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應計入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
(4)符合資本化條件,應計入所建造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有關規定處理。
(5)企業以自營方式建造固定資產,發生的工程成本應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
(6)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暫估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有關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來的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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