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現匯兌損益是否繳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因此,除了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未實現的匯兌損失也可以稅前扣除。

匯總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新稅法下外幣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收益作為其他收入并入收入總額計稅,形成的匯總損失也準予稅前扣除。
因此根據上述對規定的內容來看的話,未實現匯兌損益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可以進行稅前扣除。那么小編關于問題“未實現匯兌損益是否繳納所得稅?”就介紹到這里。相信大家對于這個類型的財務知識都有所了解了。如果還有其他關于企業的財務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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