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稅務處理真題
【單選題】下列有關企業合并的說法中,符合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是( ).
A.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B.被合并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不能結轉到合并企業
C.被合并企業可要求合并企業支付其合并資產總額75%的貨幣資金
D.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答案]:A
[解析]:選項B: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也就是說被合并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以結轉到合并企業,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選項C:企業合并時,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選項C不屬于特殊性稅務處理;選項D: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而不是公允價值.

特殊性稅務處理為什么會造成重復征稅?
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區別于一般的稅法對企業經營業務的處理,不按照稅法對資產、負債和經營活動的一半規定.實質上是對企業的一種照顧.并不是說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得條件就可以不交所得稅了.對非股權支付的部分仍應確認轉讓的所得或損失.比如說,稅法一般規定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但如果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企業重組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重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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