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折讓稅務處理怎么做?
三種折扣折讓稅務處理
1、折扣銷售(商業折扣):可以從銷售額中扣減
①目的:促銷
②售后優惠或補償: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③實物折扣:按視同銷售中"無償贈送"處理,實物款額不能從原銷售額中減除.
2、銷售折扣(現金折扣):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目的:發生在銷貨之后,屬于一種融資行為.
3、銷售折讓:折讓額可以從銷售額中減除
目的:保商業信譽,對已售產品出現品種、質量問題而給予購買方的補償

折扣折讓和平銷返利怎么進行稅務處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要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征收增值稅.
此外,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還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折扣折讓稅務處理上文介紹了三種,處理銷售折讓可以從銷售額中減除,其余兩種都是不能減除的,稅務的處理上文也介紹了,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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