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上述規定,代銷貨物,并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代銷手續費,對這一經營行為,代銷貨物視同銷售行為,但價外費用是銷售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并非向委托方收取,不屬于價外費用.按國稅函〔1996〕611號理解,營改增前,雖是向供貨方收取,但也不屬于平銷返利行為,營改增后,仍不屬于平銷返利銷售,營改增前為兼營行為,營改增后仍應為兼營行為.
營改增后有哪些代收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符合條件的代收不計入應稅收入.
36號文附件一第37條還規定: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也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增值稅.
企業經營中屬于這種情況的比較常見.關鍵的要點是:收取的資金最終屬于委托方,委托方會向支付方開具發票,企業在中間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
舉例:
1、旅行社代售門票:景點提供稅務監制的門票給購買者作為發票,旅行社將收取的資金交給景點,該代收的門票款不屬于價外費用,旅行社只需要按自己收取的代理費作為收入繳納增值稅即可;
2、建筑企業代購保險:建筑企業代甲方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保險公司向甲方開具發票,建筑企業代收代付的保費不屬于價外費用;
3、物業管理公司代收電費:供電企業或者房產業主向租客開具電費發票,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收取電費,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電費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4、人力資源企業代繳社保:接受企業委托,代理繳納社保,委托將將社保資金轉入人力資源公司賬戶,人力資源公司向社保機構繳納,社保機構向委托企業開具行政收據或者繳款水單,人力資源公司不需要將代收代交的社保資金計入應稅收入.
理解政策時需要注意:委托方已經將該代收款項作為收入,并申報納稅,即使付款方不需要發票,委托方沒有開具,也應該符合以上規定,居間一方不需要就此繳納增值稅.
委托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前為兼營行為,營改增后仍應為兼營行為.相關財務處理一定要記牢,在實務處理中做到有章可循,關于委托銷售的更多內容還可以直接小窗會計學堂的老師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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