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企業合并從稅收上來說,可劃分為"應稅合并"和"免稅合并"兩種形式.根據《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試行)》(所得稅管理司,2008年)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有關規定,兩者劃分的條件主要是看合并方合并時支付給被合并方的代價是以現金為主,還是以股權為主.一般來說以現金為主的是應稅合并,以股權為主的則是免稅合并.
應稅合并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取得合并企業的股權視為清算分配.免稅合并的情況是指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的收購價款中,如果非股權補價的公允價值低于股權賬面價值的15%.經稅務機關確認,被合并方可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資產所付出的成本,應按被合并企業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

企業合并個人所得稅
答:企業合并所得稅處理有2種情況:
1)合并非股權轉讓,只是股本簡單相加,不征個稅.且其原企業稅后利潤沒有分配,亦不征股息紅利個稅.
2)合并后股東股權發生變化,舊股換新股,溢價取得有價證劵,應征個稅.
吸收合并后股權肯定發生了變化,應屬于第2條,交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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