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個稅怎么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二、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轉讓股權在什么情形下,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對于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該股權所支付價款的
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同一被投資企業其他股東同時或大約同時、相同或類似條件下股權轉讓價的
股權轉讓收益率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
轉讓價格低于個人股東應享有的所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
有重大影響的個人股東轉讓企業股權,且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筑物占資產比重超過30%的
轉讓收入中包含難以計價的非貨幣性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
納稅人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通知仍拒不申報的
(二)根據個人股權轉讓的不同情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選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近期同企業股權轉讓的價格(價格明顯偏低的除外)
資產評估凈值份額
轉讓股權的賬面凈資產份額
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認為合理的其他方法.
個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個稅怎么處理?轉讓時在哪些情形下是需要進行核定征收個稅的,上文小編已經就此兩個問題為大家做了詳細的解答,因為稅收的規定比較多,變化也比較快,如果小編不能全面為大家解答的話,大家還可以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進行詢問,他們將及時在線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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