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減免所得費用怎么分攤呢?
答:期間費用指不能直接歸屬于某個特定產品成本的費用,如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由于期間費用沒有一個明確的歸屬,稅法明確可在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必須是合理分攤的費用.所謂合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應分攤期間費用(第4列)填報說明明確,第4列應分攤期間費用: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該項目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其中提出的任一種方法都可以,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上述減免所得優惠,要求對項目獨立核算,收入、成本能可靠計量,且合理分攤期間費用,再根據減免的具體內容計算減免所得額.這意味著,減免所得額是可以享受優惠的凈所得.計算公式:可以享受優惠的凈所得=項目收入-項目成本-項目分攤的期間費用.

舉例說明
某農業經營企業2014年農業收入3000萬元、其他收入1000萬元,農業營業成本1000萬元、其他營業成本700萬元,期間費用1000萬元,其中包含100萬元業務招待費.農業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稅,不考慮其他調整事項.期間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為20萬元(發生額60%為60萬元,收入5‰為20萬元,取孰低數),其余的80萬元業務招待費需要調整.期間費用按照收入比例分攤,農業收入分攤比例為75%,其他項目分攤比例為25%,農業所得應分攤期間費用1000×75%=750(萬元),可享受優惠的凈所得=3000-1000-750=1250(萬元).那么,該企業因業務招待費事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因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稅調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250萬元.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1300+80-1250)×25%=32.5(萬元).
企業認為還可以采取另一種分攤方法,即以納稅調整后的期間費用進行分攤.上例,其他條件不變,分攤的期間費用基數為1000-80=920(萬元),農業所得應分攤期間費用=920×75%=690(萬元),可以享受優惠的凈所得=3000-1000-690=1310(萬元).該企業因業務招待費事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因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稅調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310萬元.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1300+80-1310)×25%=17.5(萬元).
滴灌企業所得稅是否免交呢?
答:生產灌帶和滴灌管產品生產企業,不屬于農業生產企業,因此不符合相關條件,不能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但可以免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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