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定不動產的取得的時間節點?
在總局明確前,暫按以下原則把握:
(1)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或抵債方式取得,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為取得的時間。
(2)納稅人出租或轉讓自建不動產,以建筑工程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按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
(3)對于不動產轉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即: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江西國稅)
上述規定,是對36號文件關于銷售不動產和租賃不動產規定進一步解釋。

不動產登記證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1、登記申請。尚未登記的和繼承、遺贈、產權發生改變的不動產由當事人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提出登記申請。
2、提交材料。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證明、不動產的產權和來源證明等。
3、受理。登記機構接到申請以后要對產權資料進行核實,而且對于房地產、土地附著物等進行實地查看核實無誤以后登記。
對于怎么確定不動產的取得的時間節點的問題,不知道你現在是否都了解清楚了呢,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內容了,獲取更多財務會計相關知識,請關注會計學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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