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軍隊發生業務應該取得哪種發票
與軍隊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往來,應當取得什么票據,會計學堂整理了稅務總局對該問題的相關答復,為大家做個參考吧.
1.問:某公司與軍隊的事業單位有經營業務往來,應取得何種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010年01月06日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稅收征管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466號)規定,根據《發票管理辦法》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1號)中"對外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的規定,武警、軍隊對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
財政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的《軍隊票據管理規定》([1999]后財字第81號)第二條和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票據,是指軍隊單位在業務往來結算,價撥裝備、被裝、物資、器材、提供服務等非經營性經濟活動中開具的收款憑證,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軍隊在地方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業,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票據管理規定執行.

據此,納稅人與軍隊事業單位發生有償相關經濟業務,應取得其在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作為報銷憑證.對取得的未按規定開具的票據,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2.問:某公司與軍隊的事業單位有經營業務往來,應取得何種票據?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010年06月08日答復:《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稅收征管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466號)、《關于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1號)規定,武警、軍隊所屬事業單位對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因此,公司與軍隊事業單位的經營業務往來,應取得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
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
不可以.應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票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會費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財辦綜〔2016〕99號)規定,社團會費票據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法定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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