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預交增值稅計稅的依據是什么?

2018-11-15 11:2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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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在運營的過程中通常都會采取預繳增值稅的方式,那么計稅的依據是什么呢?關于這個問題,本文將根據具體規定進行回答.并為大家講解相關的知識.如果你感興趣的話,就請跟著小編一起來往下看吧!

建筑企業預交增值稅計稅的依據是什么?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企業預交增值稅計稅的依據是什么?

相關知識: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針對建筑企業預交增值稅計稅的依據是什么的問題,上述文章列舉了具體的規定內容.希望本的內容能為有需要的人為大家提供一些參考.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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