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怎么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征收契稅,轉讓時補繳.
一、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3、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三、《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主要是: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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