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要求企業所得稅企業注意事項
1、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其納稅年度最后一個預繳期的稅款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和預繳,不得推延至匯算清繳時一并繳納.
2、若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則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查明事實后,予以核準.
4、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5、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6、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無論是盈利或虧損,也無論是查賬征收或核定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7、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8、納稅人如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條件,應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辦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之《基礎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從業人數"、"105資產總額(萬元)"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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