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減免還用做分錄嗎?
1、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計提: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相關知識:
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于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國務院于1986年4月28日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指出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 (國發[1984]174號文) 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按照該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計費依據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費 依據.
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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