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期增購發票的預繳稅款怎么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關于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根據《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第七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第三項有關企業增購專用發票必須按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預繳增值稅的規定,修改為按3%預繳增值稅.

預繳的增值稅是否可以抵繳應繳稅款?
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抵繳應繳稅款.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7號)的規定,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增購專用發票,繼續實行預繳增值稅的辦法,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應于下期增購專用發票時,按次抵減.因此,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月內再次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已按規定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抵減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轉讓不動產預繳增值稅稅款,是預先繳納的部分稅款,應該在正式申報納稅時予以扣除.注意:是扣除,不是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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