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不征稅收入具體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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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如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相關知識:
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區別:
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屬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稅收入不屬于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屬于稅收優惠.不征稅收入是由于從根源和性質上,不屬于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如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如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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