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外出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如何納稅?
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增值稅的,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
外出經營活動為兼營行為的,可向國稅或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不得拒絕.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外出經營的,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相應報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這里的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是指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業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擴展資料:
開戶許可證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一種開設基本帳戶的憑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此證,辦理其它金融往來業務.
根據征受管理法規定,企業在銀行開設銀行賬戶,必須在開設銀行賬戶后15日內到稅務局備案,逾期不辦理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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