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值得注意的是,職工集體福利部門在福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業務成本并沒有被要求納入福利費核算,比如職工食堂購買米面油菜等原材料的支出.這些原材料支出是否可以扣除,不可一概而論,要結合食堂的組織形式、票據管理等具體判斷.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結轉福利費會計分錄: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所以職工福利費不計提,可以按實列支,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支付職工福利費應該納入工資薪金總額核算.
支付福利費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計提應付職工薪酬時;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或生產成本或制造費用或銷售費用,按支付企業不同部門員工福利費,記入相關費用,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針對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的問題,上述文章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并示范了福利費結轉的分錄做法.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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