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上業務招待費調增是怎么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例: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二者取其最低的金額.
比如300萬元收入,業務招待費支出3萬元.計算稅前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
300萬元收入*5‰=1.5萬元;
業務招待費支出3萬元*60%1.8萬元
二者取其最低的金額,稅前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1.5萬元.

業務招待費調增金額如何繳稅?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將年度會計報表《利潤表》 中的利潤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稅的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各項成本費用稅前允許扣除的金額,并對照《利潤表》中的成本、費用,調整其差額.
一般均調減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實際上相對調增了企業年度利潤.調增后的年度利潤,稅法上稱之為"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上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是,當年實際入賬的業務招待費的60%和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兩者孰低取之,所以必然有一部分業務招待費是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
應該調減實際入賬的業務招待費,在調減業務招待費的同時實際上已經調增了會計利潤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用調增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所得稅稅率,得出的應繳所得稅的金額已經包含了業務找到費調增利潤后應繳的那部分企業所得稅.
針對在會計上業務招待費調增是怎么算的問題,上述文章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了講解并舉例加以說明.相信看完文章,你已經學會了計算的方法了.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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