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怎么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訂)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業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業戶屬于查賬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如果屬于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不需要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是檢驗和提高所得稅征管質量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1.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它所得.
2. 工資薪金,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2011年9月1日起,起征點為3500元,現已改為5000).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3%至45%)計繳個人所得稅.
3. 三費一金是指社保費、醫保費、養老費和住房公積金.
4. 計算公式是: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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