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收入記哪個科目?
一般是: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貸:其他業務收入-出租土地收入
拓展資料: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租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
兩種租賃方式
一是國有土地租賃;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復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時,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柜臺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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