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規定投資期限但卻未收到投資款怎么辦?

2018-09-03 15: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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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規定投資期限但卻未收到投資款怎么辦?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可以看出,股東可以自己約定實際繳納出資的時間,我們叫"約定出資時間",而且,這個"出資時間"是登記機關的法定登記事項;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這是法律規定的最長出資時間,我們叫"法定出資時間";

股東可以在法定的最長出資時間內約定自己的出資時間.

章程規定投資期限但卻未收到投資款怎么辦?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這里的"未按期交付"只能是未按法定的出資時間交付出資,而不可能是未按章程約定的時間交付出資.一是因為章程具有合同性質,違反合同的約定且不違反國家強制規定的,行政機關不能以違約為由處罰合同一方當事人;二是約定出資時間是法定登記事項,登記機關不可能對超過法定出資期限的約定給予登記.因為,"未按期出資"只能是未按法定出資期限出資.

由于約定出資時間是法定登記事項,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是可以變更登記的.未按照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時間"出資,屬于改變登記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你提出的問題屬于股東超過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未出資,但未超過法定的出資期限.應當按《公司法》212條2款規定定性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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