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式股權信托融資方式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4年修訂)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所發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4年修訂)第八條規定:"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一)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業對全部現有同類別非衍生自身權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發行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使之有權按比例以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換取固定數量的該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該類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按照本準則第三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4年修訂)第九條規定:"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二)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如為非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按照本準則第三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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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