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常駐代表機構如何征稅?
(一)按實際申報收入計算納稅.
凡常駐代表機構能夠提供簽訂的合同、傭金等全部資料、憑證,并且建有賬冊,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其中境外費用支出部分還能夠提供當地注冊會計師證明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可以按其申報的實際收入額和所得額計算征稅.目前規定對從事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稅務等的代表機構,必須按實申報納稅.
(二)按經費支出額換算為收入額計算征稅
對某些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客戶、其他企業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業務,或為其母公司及其所屬各子公司(直接委派常駐代表機構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務,不能提供有關合同、協議書等資料、憑證,據以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或者常駐代表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區分其是自營商品貿易還是代理商品貿易的,統一以其經費支出換算為收入額計算征稅.其中,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因此,貴公司如果在中國境內不取得收入,則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但根據貴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可能會發生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等應稅行為.
上述文章關于外國常駐代表機構如何征稅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答,有兩種征稅的方法,文章還對相關的文件規定加以列舉.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