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裝修期間開辦費的賬務處理
對于新成立工業企業,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在籌建期一定會涉及到許多的開辦費用,主要包括:
一部分是裝修維修費、原材料等金額較大的費用支出,如果直接將其余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并且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可以將該筆支出轉入到"管理費用"科目,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具體的會計處理如下:
支付開辦費用時,以實際支付費用入賬: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原材料
貸:現金
貸:銀行存款等
一部分是籌建期的電話費、交通費、辦公費用等金額較小的費用支出.如果直接將其余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無重大影響的,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可將其余額直接一次性轉入當期損益.具體的會計處理如下:
支付開辦費用時,以實際支付費用入賬: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

開辦費的歸集和攤銷: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第五款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㈠開辦費的歸集
⒈《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凡在折舊范圍內固定資產,只要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都應按月提取折舊,而不分企業是否正式開始生產經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2.《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六條對無形資產的攤銷做出了規定:"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其攤銷的開始時間是"取得當月",而不論是在籌建期間還是生產經營期間取得.
㈡開辦費的攤銷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將開辦費一次性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年終要進行納稅調整.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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