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后分房如何納稅?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銷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二)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
2.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股息、紅利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稅收處理:
合作建房:對方出地,房企出資,房企或成立的合營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以房企或合營企業名義立項,屬于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延伸理解:法釋[2005]5號對合作開發的要求,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法釋【2005】5號又列舉了四種特殊情況,實質上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合作建房了."第二十四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第二十五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第二十六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
合作建房的形式在日常生活中也經常被采用.那么關于合作建房的稅收問題就更要重視.上文對合作建房后分房如何納稅以及稅收處理的問題進行了解答,本文的闡述就到此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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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