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如何結轉成本?
企業庫存商品與銷售收入應該設置明細分類核算,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法第73條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其他方法,稅法不承認
大多企業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是按照加權平均法來核算的;結轉存貨發出的加權平均法舉例:某企業6月份賬面上,庫存商品A的期初余額100件,單價10元/件,金額1000元;6月10號購進200件,單價13元/件,金額2600元;6月20號又購進200件,單價12元/件,金額2400元;則在6月底,該商品的加權平均價=(1000+2600+2400)/(100+200+200)=12元/件;
假設當月銷售了300件,則本月應結轉的該商品銷售成本=300*12=3600元

核定征收的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核定征收如何結轉成本?上述文章通過舉例的方式對此進行了解答,并闡述了相關的核定稅收的政策規定.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更多相關資訊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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