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經營代征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做賬?

2018-08-09 11:2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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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的企業在計算預繳企業的所得稅上與其他的企業有一些不同,要想懂得跨區域經營代征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做賬的問題,首先我們要來了解關于預繳所得稅的計算問題,請看下文的詳細解答.

跨區域經營代征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做賬?

建筑企業總機構在年度內匯總計算預繳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此種情況如前例所示.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需注意的是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例如貴公司在甲省設立有分公司A,分公司A在甲省乙市設立有項目部B,則項目部B經營業務收入當先匯總至二級分支機構分公司A收入中,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規定辦法計算.

跨區域經營代征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做賬?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該條計算辦法匯總了前述兩種情況,會計學堂整理如下:

例如:貴公司在甲省設立有分公司A,在乙省設立項目部B,貴公司2010年5月累計收入總額1000萬元,其中乙省項目部B收入累計700萬元,1-5月累計利潤總額100萬元,則在乙省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700×0.2%=1.4萬元.累計尚需預繳企業所得稅100×25%-1.4=23.6萬元,這23.60萬元就需要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原則進行預繳分配計算,在甲省分公司A所在地預繳23.60*5%=11.80萬元,在總公司所在地預繳11.80萬元.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跨區域經營代征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做賬以及如何計算預繳所得稅的問題解答了,相信本文的內容會對你日后的會計工作有所幫助,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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