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2018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1、1.0升(含)以下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3600元至5400元.
另外,凡發動機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都應按照微型客車的稅額標準征收車船稅.并且車船稅是每年都要交的,至于車船稅交多少,主要跟當地的繳費標準了來定.不同的地區,繳費標準也會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過期要交滯納金.
值得注意的是,新車的車船稅只須交從上牌之月起至當年年底這些月份的稅.舉例,全年450元的車船稅,你在10月份購車并上牌,則只須交10、11、12三個月的稅,即只需交450/12×3=112.5元,并不需要全年繳費,只要在下年的時候,才需要全額繳費.

相關知識:
我國對車船課稅歷史悠久.早在 公元前129年( 漢武帝元光六年),我國就開征了算商車.明清時,曾對內河商船征收船鈔.1945年6月,國民黨政府公布了《使用牌照稅法》,在全國統一開征 車船使用牌照稅. 新中國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1年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973年簡化稅制、合并 稅種時,把對 國營企業和 集體企業征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并入 工商稅.從那時起,車船使用牌照稅只對不繳納工商稅的單位、個人及外僑征收,征稅范圍大大縮小.1984年10月國務院決定恢復對車船征稅,因原 稅名"車船使用牌照稅"不太確定,實際工作中往往誤認為是對牌照征稅,因此,改名為 車船使用稅.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決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 《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細則.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頒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 《車船稅暫行條例》),并于2007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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