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用原材料建造動產增值稅怎么處理?
按增值稅法的規定:
(對于原材料的規定),納稅人將用于生產產品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說明,不得抵扣部分僅指在建工程領用部分對應的增值稅,而非全部原材料.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對于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納稅人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當視同銷售,即要核算其銷售稅的.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相關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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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