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
一、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實行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稅率:
(1)屬于工業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屬于其他企業的,年應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符合以上標準的企業,適用20%所得稅優惠稅率.
(3)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稅所得額在6萬元(含6萬元)以下,按減除50%后的余額作為應稅所得額,并適用20%所得稅優惠稅率.
(4)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且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符合相關標準,按實際利潤額預交所得的小型微利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可享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文章根據相關的規定列舉了四條標準.并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分種類進行了闡述.相信看完文章,你一定有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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