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交際費稅前扣除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需的一項成本費用.由于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
一、日常性業務招待費支出,如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等.
二、重要客戶的業務招待費,即除前述支出外,還有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游的費用等.

相關知識:
稅前扣除問題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企業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的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類企業,不僅指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
關于業務交際費稅前的扣除標準,是按照產生費用的百分之六十進行扣除,但不能超過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五.文章還闡述了相關的知識,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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