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潤轉入實收資本分錄
從未分配利潤轉入實收資本的分錄為: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實收資本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科目改為"股本"科目.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

相關依據:
未分配利潤可以直接轉增實收資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會決議,可直接至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手續,無須通過驗資程序. 未分配利潤作為轉增資本的前提條件是企業應當將未分配利潤先行分配給股東,自然人股東在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后,再按照有關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企業. 未分配利潤是投資者的收益,將未分配利潤作為轉增資本的行為實質上是投資收益分配的一種轉變形式.自然人股東獲得收益在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后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再投資企業,這樣做,既符合《公司法》關于貨幣資金出資的規定,也符合投資收益分配的原則,還可以避免自然人股東偷逃個人所得稅. 轉增資本主要有資本公積轉增、盈余公積轉增、未分配利潤轉增三種方式,對于個稅繳納,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給青島地方稅務局的)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第28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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