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的標準
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但是,新法沒有明確業務招待費所包含的具體內容.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一是日常性業務招待費支出,如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等.二是重要客戶的業務招待費,即除前述支出外,還有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游的費用等.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要點:
一、合理運用扣除比例.新稅法對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采取兩頭限制的方式,即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稅前列支60%,同時最高額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那么,如何能做到在限額以內既能充分列支,又能盡量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筆者認為,應該找出二者的最佳比例關系.如果把企業當期取得的銷售(營業)收入設為x,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設為y,則當60%y=5‰x時,就有y=8.3‰x的關系存在.即當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達到銷售收入的8.3‰時,就達到了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

二、稅前扣除額要真實、合理.業務招待費能夠在稅前扣除,必須有充分、有效的票據和資料來證明這部分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所謂合理性,指的是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而且,企業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應與當期的業務成交量相吻合,否則就會存在潛在的稅收風險.
三、及時調整本期銷售收入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明確,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自制或外購)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上述的視同銷售行為,應及時調整為當期銷售收入,以擴大當期銷售(營業)收入額凈額,從而提高業務招待費扣除的比例.
所得稅法中對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的標準作出的規定是扣除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但不能超出營業額的百分之五.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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