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分錄
我國增值稅實行進項稅額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納稅人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目前進項稅額的轉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及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
(2)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集體福利與個人消費等.這兩種情況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之所以要轉出,是因為原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能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失去了抵扣的來源.其他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情況有,商業企業收到供貨企業的平銷返利,出口企業按"免、抵、退"辦法計算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等.

會計分錄如下:
1、原材料
借:原材料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之前是:借:原材料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2、固定資產: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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