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債券未行使轉換權如何處理?
過了轉股的行權期限后,尚未行權的這部分可轉債,應按普通債券還本付息處理.此時應將對應的"其他權益工具"余額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除了常規的還本付息(按票面本息)以外,不存在額外的退款還款問題.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費用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1. 首先根據金融工具準則的規定,判斷轉換權是否屬于一項權益工具.
2. 如果是權益工具的,則表明這是同時捆綁發行一項債務工具和一項權益工具,需要按照金融工具準則的規定分別計算這兩部分各自的公允價值.
3. 將發行費用按照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之比在這兩部分之間分攤.對于分攤到權益部分的發行費用,根據37號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沖減計入權益的金額;對于屬于債務工具的部分,沖減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作為"利息調整"明細科目的借方金額),并在債券存續期間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
借:銀行存款(發行價格-交易費用)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倒擠)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權益成份-權益成份分攤的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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