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應于取得所得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所在單位補發工資,應于補繳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盡管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對此明文規定,但可以參照所屬地區相關特殊規定執行.
納稅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或補發調整工資征稅問題規定,鑒于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補發.國家規定,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拓展資料:
現在各地也有不同規定,以內蒙古為例,針對內蒙古地區稅務機關基層征收單位和納稅人普遍反映的補發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內蒙古地稅局為統一和規范全區的政策執行標準,本著實質重于形式、公平稅負的原則,經區局研究決定,在稅務總局下文明確之前,就補發工資有關個人所得的計算口徑,發布公告予以明確.
公告規定:

一、對于企業因資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且在企業會計賬簿中按月計提,應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由于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等原因,按照相關工資政策規定標準調資等原因補發以往月份工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以把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于納稅人不符合第一條、第二條的補發工資應將補發工資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對于企業發放的具有考核性質的工資,如年終加薪、績效工資等不適用上述政策規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補發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相信朋友們現在對于需要補發一定時間的工資,所遇到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在此事上是如何規定的,此類問題具體又是如何計算有了一定的了解,更多精彩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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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