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金資產捐贈行為的會計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相關解釋,對外捐贈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借記"營業外支出"中的"公益性捐贈"或"非公益性捐贈"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以存貨對外捐贈,就像實物抵債一樣,相當于先將實物資產銷售出去,再用現金對外捐贈,應當確認商品銷售收入;以非存貨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捐贈,應將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損益,計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或投資收益.

向其他企業捐贈糧食白酒的會計分錄
無論何種捐贈,在會計合核算上都應該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到計算所得款時,應將不符合稅法要求的捐贈剔除,無需做任何調帳處理.因為按會計原則計算的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身就存在著差異.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企業直接向受贈人(或非公益性單位)進行的捐贈,同樣列支于"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賬戶,但不予扣除.在期末計算所得稅時,直接將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一并計算交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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