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利技術轉讓費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轉讓無形資產,除土地外均為增值稅應稅項目,繳納增值稅。
在印花稅中“非專利技術轉讓”按“技術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非專利技術是指不為外界所知的、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各種技術和經驗。

技術轉讓收入如何做賬務處理?
對于專利所有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以及非專利技術轉讓權轉讓的,在會計上我們稱為無形資產的出售。無論是采用《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會計處理方法基本一致。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為例:企業將無形資產出售,表明企業放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無形資產準則規定,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應將所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處置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出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攤銷的累計攤銷額,借記“累計攤銷”科目;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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