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賠償款無發票如何稅前扣除?
問:公司替他人運輸貨物,由于運輸途中未達客戶要求而支付了一筆賠償款,支付的賠償款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憑合同和賠償協議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八、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根據文件規定,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取得有效憑證可以進行扣除,稅法沒有規定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
問:我單位被法院判決需支付賠償金,但無法取得發票,請問此項支出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被法院判決需支付的賠償金如果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因為沒有發生應稅行為,所以無法開具發票,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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