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辦公用品未簽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已經要求各省都出臺自己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就是要求按收入和購貨的數量直接征收印花稅,不管你是否簽訂合同。

未簽定購銷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根據財政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財稅字[1988]25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0]994號國稅函[1990]994號)第二條的規定,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國稅發[1991]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可見,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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