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交什么稅
答:增值稅
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的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的扣繳稅款問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的,且沒有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情況。
范圍僅限定于提供應稅服務,即《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服務范圍,提供非試點范圍勞務不在本條規定的范圍內。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將接受應稅服務方支付的含稅價款,換算為不含稅價款,再乘以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適用稅率(不是增值稅征收率),計算出應扣繳的增值稅稅額。

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如何納稅?
財稅[2013]37號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四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地點為:…(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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