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會計處理
出口貨物勞務外銷收入的確認主要包括入賬時點和入賬金額兩方面,其確認的正確與否將直接影響免抵退稅計算的準確性,從而對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產生重要影響。《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同時《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即,凡是本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已經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都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因此,按照會計處理要求,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當月做賬收入)×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計算出來有何用處,在分錄上的賬務處理?
這一部分是不允許抵扣的,要計入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會計學堂整理的。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第三條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自產貨物,……,并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17%或13%的稅率與本通知*9條列明的稅率(簡稱退稅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折人民幣的金額,計算出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從全部進項稅額中剔除,計入產品成本。
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會計處理,本文解讀的到不到位,大家看后,可以自行評斷,相關文件,可以找來讀讀,多了解一些,了解得深一些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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