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稅法攤銷怎樣規定的?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土地使用權攤銷怎么做分錄?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條——無形資產》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無形資產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土地使用權于取得的當月開始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年限按土地使用權年限。每月的土地使用權攤銷科目是“累計攤銷”。
1、取得土地時: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2、每月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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